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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39彩票2023-01-31 16: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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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肠腊肉火锅底料 能带上春运飞机不?******

  2023年春运已开启。很多网友都在问,年货能“坐”飞机吗?“重庆飞”的帅飞来为你官方解答。(以下乘机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班)

  1

  香肠、腊肉

  商业销售、包装完好的香肠腊肉等肉类制品是可以随身携带或托运的。

  对于自制香肠、腊肉,乘机前打包完好也是可以携带的。

  总而言之,包装/打包完好,再进行托运最保险。

  建议

  绝大部分航空公司都有免费托运服务,大家可以提前将香肠、腊肉进行托运,这样可以打甩手乘机了。若有疑问还可提前咨询当地机场。

  2

  火锅底料

  ◆固态火锅底料 包装密封好的固态火锅底料可随身携带,也可托运。

  ◆液态火锅底料不可以随身携带乘机不论多少,液态火锅底料只能托运!比如:超市袋装火锅底料一般含油汁较多油汁属液体,所以一般只能托运!

  建议

  拿不准/分不清是液态还是固态火锅底料的那就提前来机场托运吧!省心^_^

  3

  酒类、乳制品

  ◆酒类 酒类只能办理托运,且符合以下规定:

  ○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,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L;

  ○酒精含量小于或等于24%的,托运数量不受限制;

  ○酒精含量在24%-70%(含70%)之间的,每人托运数量不超过5L;

  ○酒精含量大于70%的,禁止办理行李托运。

  ◆干乳制品类 有婴儿随行的爸爸妈妈,可以随身携带婴儿奶粉(有包装)过检。

  4

  春运服务

  ◆流动问讯特色服务 T3出发层3号门,全新升级改造综合服务柜台。集问讯、爱心服务、行李打包等为一体的“一站式”综合柜台。流动问讯工作人员将穿梭在候机楼,随时为首乘、老弱病残、孕妇等特殊旅客提供服务帮助。

  ◆自助行李托运1分钟搞定自助区位于T3A航站楼3J岛南侧,旅客只需通过扫描身份证等有效证件,便可在短短一分钟时间内,自助实现“选座位”、“打印登机牌”、“打印行李条”、“托运行李”等出行需求,十分便捷。

  ◆托运行李早到服务春运期间,重庆机场T3航站楼将全天开启“托运行李早到服务”。只要是当天起飞的航班,旅客在任何时段都可提前办理当天航班的托运行李。

  据重庆飞公众号

@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******

  @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

  岁末年初,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,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。“保障就业”“高薪就业”的承诺可信吗?“工资没发,先交了一堆‘工杂费’”这事儿靠谱吗?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?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,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,小心入坑。

  岗前培训变成“培训贷”

 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、某信息公司,虚构招聘员工事实,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,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,并虚假承诺高薪,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,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,收取培训费用。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,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,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,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。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

  实践中,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、采用“招转培”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,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,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、培训费、违约金等费用。法官提醒,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,慎重对待各类“培训贷”。在发现被骗后,应第一时间报警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  未上岗先交钱

  2019年5月至7月间,邱某伙同刘某、张某等人,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,通过招聘网站以“某某集团”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,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、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,通过设置考试、考核等环节“刷人”,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、服装费、门禁卡费、违约金、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。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虚假招工的方式,多次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已构成诈骗罪,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第八十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,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实践中,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,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法官提示,劳动者需擦亮双眼,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“不”,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。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、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
 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

 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,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。2020年3月11日,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、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。杨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.95元、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.47元等。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,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。

 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。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,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,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,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,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。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,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,系单方证据,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,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。经法院释明,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,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。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,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,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。

 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,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。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债券募集办法、基金募集说明书、商业广告和宣传、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。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。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,可以构成要约。

  法官介绍,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,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,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,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、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,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,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,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。

  周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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